2018年,招投标改革步入“深改”階段。
3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号),對實施18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進行大修改!
6月6日,再出台通知,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必須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标準的,必須招标。 2、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以上規定自2018年6月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的通知
發改法規規〔2018〕84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須招标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确必須招标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屬于《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标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藍色部分内容在新規定中被删除)
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确定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标投标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标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确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招标: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标準的,必須招标。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