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确保罪責刑相适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号)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标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标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号)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2日